近日,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下称上海三中院)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。被告人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“南孚”“聚能环”注册商标的电池7万余节,销售金额7万余元。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程某拘役六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3.6万元。
“南孚”“聚能环”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,商标注册r且均在有效期内。被告人程某自2016年2月起先后租赁本市普陀区某市场A店铺、本市嘉定区江桥镇某广场B店铺,在经营两店铺期间,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“南孚”“聚能环”注册商标的电池。2018年6月,公安机关在B店铺将程某抓获。经查,截至案发时,程某总计销售假冒“南孚”“聚能环”品牌电池7万4千余节,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。案发后,程某向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,并获得了谅解。
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。
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达到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被告人程某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程某积极向被害单位赔偿并获得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;程某自愿认罪认罚,并于开庭前预缴了罚金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综上,上海三中院决定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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